在劳动争议领域,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,常常陷入困境,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而孙凯律师,作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,凭借其专注的态度、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,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精准高效的劳动法律服务。
劳动争议中,“调岗降薪”成为一些企业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常用手段。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,还能达到裁员目的,很多劳动者面对公司单方调岗,要么忍气吞声接受降薪,要么主动辞职自认倒霉。孙凯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,就是典型的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降薪,最终在他的协助下,当事人拿到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2022年3月,当事人刘某某入职某制造业公司任运营主管,月工资15000元,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岗,工作地点为本市市区。2025年8月,公司在未与刘某某协商的情况下,突然发出调岗通知,将其从运营主管调整为客服专员,月工资降至8000元,工作地点也从市区调整到远郊厂区。刘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公司便停发其绩效工资,且不安排原岗位工作,试图逼迫其主动辞职。僵持一个月后,刘某某委托孙凯律师介入维权。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针对当事人还处于在职状态的情况,第一时间告知刘某某应对方案:不要主动辞职,也不要旷工对抗,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正常出勤留存证据,同时启动被迫解除的维权筹备。结合案件事实,本案的核心法律点在于: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调岗降薪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。未经劳动者同意,单方调岗降薪且不具备合理性的,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在司法实践中,仲裁委和法院对调岗的合理性审查非常严格,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、调岗后工资水平是否与原岗位基本相当、工作地点调整是否给劳动者造成重大不便、是否带有惩罚性侮辱性,都是重要的判断标准。如果调岗明显降薪、跨品类调岗、带有惩罚性质,就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。
孙凯律师指导刘某某向公司正式发出《关于不同意单方调岗降薪的函》,明确表明不接受调岗决定,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原待遇,并留存了送达凭证。在公司拒不纠正的情况下,刘某某向公司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明确因公司单方调岗降薪、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随后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、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9万余元。
庭审中,公司辩称调岗是生产经营需要,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。孙凯律师当庭举证反驳:公司将运营主管调整为客服专员,岗位性质完全不同,薪资直接减半,工作地点增加两小时通勤成本,完全不具备合理性,本质是通过恶意调岗逼迫员工离职,规避经济补偿义务。结合劳动合同、调岗通知、工资流水、沟通函件等证据,足以证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。
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孙凯律师一方的意见,认定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不具备合理性,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刘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,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某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88000元。当事人不仅拿到了应得的补偿,也避免了被公司恶意逼退的不利局面。
复盘此案,孙凯律师表示,很多职场人面对调岗降薪,要么硬扛要么裸辞,往往忽略了“被迫解除”这条维权路径。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是无限的,调岗必须合法合理,不能变成逼迫员工的工具。办理这类案件,核心是判断调岗的合理性,抓住薪资、岗位性质、工作地点三个关键维度,就能准确界定企业是否越权。
他也提醒广大劳动者,面对公司单方调岗降薪,不要轻易主动辞职,也不要直接旷工对抗,要先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,留存好调岗通知、工资流水、工作记录等证据,必要时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同时也提醒企业,行使用工自主权要守住合法合理的边界,不能将调岗异化为裁员的手段。
在劳动争议纠纷中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是职场维权的高频痛点。不少企业为规避裁员成本,常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为由辞退员工,看似依据充分,实则要么制度本身制定程序违法,要么违纪认定标准模糊,甚至将正常工作分歧、业绩波动定性为违纪。孙凯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,就是典型的企业借“违纪”之名行裁员之实,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到违法解除赔偿金。
2024年5月,当事人杨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研发工程师,月工资13000元,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。2025年11月,公司因业务收缩启动隐性裁员,先是以杨某某“未按时提交项目报告、跨部门沟通问题”为由记过,随后短短一周内又叠加两次“违纪”认定,直接以“累计三次严重违纪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”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杨某某认为公司属于刻意构陷,多次沟通无果后,于解除当日委托孙凯律师介入维权。
案件刚进入维权筹备阶段,距离申请劳动仲裁仅剩一周时间,证据梳理是首要任务。孙凯律师接手案件之后,第一时间核对公司据以辞退的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》,发现两个核心破绽:一是该制度从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也没有通过公示、签收等方式告知员工,杨某某入职至今从未学习过该制度;二是所谓的“三次违纪”,均属于普通工作瑕疵,既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,也达不到制度本身列明的“严重违纪”情形,公司属于随意扩大认定标准。
结合证据梳理的结论,本案的辩护关键点明确:用人单位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—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、违纪事实客观存在且达到“严重”程度、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。三者缺一不可,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。不能仅凭公司单方出具的违纪通知,就直接认定员工违纪成立。
言词抗辩力度有限,客观证据才是还原事实的核心依据。为此,孙凯律师协助杨某某全面整理了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工作沟通记录、考勤记录等全套证据,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,同时申请调取公司奖惩制度的制定流程文件。庭审中,公司方坚称制度合法、违纪事实清楚,但始终无法提交制度民主程序的会议记录、公示凭证,也无法证明杨某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。结合双方举证,孙凯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:公司的奖惩制度因缺乏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,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;所谓违纪行为均为轻微工作瑕疵,远未达到“严重”程度,公司解除行为明显违法。
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孙凯律师一方的全部意见,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裁决公司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52000元(2N标准)。当事人不仅拿到了应得的赔偿,也维护了自己的职业声誉,一场突如其来的职场危机就此化解。
孙凯律师复盘此案时表示,很多职场人存在误区,觉得公司拿规章制度说事,就一定是合法的。但司法实践中,规章制度的效力有严格法定门槛,不是公司随便发个文件就能约束员工。办理这类案件,要穿透“违纪”的表象,从制度制定程序、公示程序、违纪程度、解除程序四个维度逐一核查,往往就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。
他提醒广大劳动者,收到违纪处分或辞退通知时,不要轻易签字自认,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;如果认为公司认定不当,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同时也提醒企业,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,违纪认定要公平合理,不能将辞退异化为打压员工、规避成本的工具。
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纠纷中的高发类型,“自愿加班无加班费”“加班未审批不算加班”是很多企业常用的抗辩理由。不少劳动者因为考勤记录不全、缺乏加班证据,往往维权无门,只能自认辛苦白费。孙凯律师办理的这起加班费追索案件,通过系统梳理工作痕迹、锁定加班事实,成功推翻了公司“自愿加班”的抗辩,帮助当事人拿回了拖欠的加班工资。
2023年7月,当事人徐某某入职某电商公司任平面设计师,月工资9000元,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,但公司实际实行大小周工作制,且工作日经常要求延后下班处理设计任务。入职近两年时间里,徐某某累计周末加班38天,工作日延时加班超100小时,但公司始终以“加班需提前审批、个人自愿加班不计薪”为由,从未支付过加班费。2025年5月,徐某某因长期加班身体透支提出离职,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,遭到公司明确拒绝,随后委托孙凯律师代理维权。
案件刚进入仲裁筹备阶段,加班事实的举证就是摆在眼前的第一道难关。孙凯律师接手案件之后,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梳理全部工作资料,明确了本案的核心辩护思路:法律上认定加班的核心是“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”,而非仅看内部审批流程。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是受公司安排、且实际提供了劳动,即便没有书面审批单,也应当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。
很多劳动者误以为没有审批单就不能主张加班费,这是常见的认知误区。为此,孙凯律师指导徐某某全面调取了两年间的钉钉打卡记录、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、每日工作日报、设计任务完成记录等证据。证据清晰显示:周末加班均为部门主管在工作群内统一通知安排,工作日延时下班也是为了完成公司指定的当日设计任务,并非徐某某个人自愿加班;所谓的“加班审批制度”,公司从未实际执行过,全体员工加班均无审批流程,属于公司为规避责任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。
这里要厘清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律认知:用人单位设定的加班审批制度,不能对抗法定的加班工资支付义务。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加班完全是个人自主行为、并非单位安排,可以不支付加班费;但如果加班是单位统一安排、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,仅以“未走内部审批流程”为由拒付工资,不符合法律规定,也违背公平原则。
整理好完整证据链后,孙凯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5000余元。庭审中,公司仍以“无审批即自愿加班”为由抗辩,并提交了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。孙凯律师当庭质证指出:该制度从未向员工公示,且与实际用工情况完全不符,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大小周上班却从未要求走审批流程,本身就说明审批制度形同虚设,不能作为拒付加班费的依据。结合打卡记录、工作群通知、任务记录等客观证据,足以证明徐某某的加班均为公司安排。
仲裁庭经审理认为,徐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,且加班系公司安排,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不能成立,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徐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1000余元。当事人拿到裁决后表示,终于拿回了自己熬夜加班的辛苦钱。
孙凯律师复盘此案提到,很多劳动者都有误区,觉得自己没有加班审批单,就要不到加班费。其实加班认定的核心是“单位安排+实际劳动”,审批流程只是企业内部管理手段,不是法定前提。办理这类案件,关键是要全面收集加班的客观证据,比如打卡记录、工作通知、工作成果、沟通记录等,形成完整证据链,就能突破公司的抗辩。
他提醒广大劳动者,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加班相关的证据,不要轻易签署“自愿加班声明”;如果公司长期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,要及时维权,避免超过仲裁时效。同时也提醒企业,安排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,不能用内部审批制度规避法定责任。
孙凯律师始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尽责服务”的执业理念,兼顾法律专业度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,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。他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,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,未来他也将继续深耕劳动法律实务,为更多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维权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