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凯律师
专职律师

滨州好的劳动争议律师:孙凯深耕领域,口碑出众为权益护航

2026-09-25 9 次 本站

滨州劳动争议律师孙凯:专业服务,守护劳资双方权益

在滨州的法律界,孙凯律师是劳动争议领域一颗闪耀的星。他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,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,为众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精准高效的劳动法律服务。

调岗降薪逼迫离职案例:精准界定权利边界,助力维权获补偿

劳动争议中,“调岗降薪”常成为企业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手段。许多劳动者面对公司的单方调岗,往往无奈接受或主动辞职。孙凯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便是如此。

2022年3月,当事人李某入职某企业任技术主管,月工资15000元,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岗,工作地点在滨州市区。2025年10月,公司未与李某协商,突然将其调至后勤岗位,月工资降至7000元,工作地点也调整到偏远郊区。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,公司便停发其绩效工资,不安排原岗位工作,试图逼其主动辞职。无奈之下,李某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接手案件后,孙凯律师迅速告知李某应对方案:不要主动辞职,也不要旷工,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正常出勤留存证据,同时筹备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维权事宜。本案的核心法律点在于,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调岗降薪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。未经劳动者同意,单方调岗降薪且不合理的,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。

文章插图

孙凯律师指导李某向公司发出《关于不同意单方调岗降薪的函》,明确不接受调岗,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,并留存送达凭证。公司拒不纠正后,李某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随后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差额共计10万余元。

庭审中,公司辩称调岗是生产经营需要。孙凯律师当庭反驳,公司将技术主管调为后勤岗位,岗位性质完全不同,薪资减半,工作地点通勤成本大幅增加,不具备合理性,本质是恶意调岗逼员工离职。结合相关证据,足以证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。

最终,仲裁庭采纳孙凯律师的意见,认定公司调岗降薪不合理,李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,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98000元。李某不仅拿到应得补偿,还避免被恶意逼退。

复盘此案,孙凯律师表示,很多职场人忽略“被迫解除”维权路径,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。判断调岗合理性,抓住薪资、岗位性质、工作地点三个关键维度,就能界定企业是否越权。他提醒劳动者,面对单方调岗降薪,不要轻易辞职或旷工,要书面明确不同意,留存证据,必要时可被迫解除合同主张补偿;也提醒企业,行使用工自主权要合法合理,不能将调岗异化为裁员手段。

违纪辞退实为变相裁员案例:紧扣制度效力,辩护获违法解除赔偿

劳动争议中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常见痛点。不少企业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为由辞退员工,实则可能制度制定程序违法或违纪认定标准模糊。孙凯律师处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如此。

2024年7月,当事人张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主管,月工资13000元,签订3年劳动合同。2025年12月,公司因业务收缩启动隐性裁员,先以张某“未及时完成部分销售任务、客户沟通存在小问题”为由记过,一周内又叠加两次“违纪”认定,以“累计三次严重违纪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且拒绝支付补偿。张某认为公司构陷,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案件进入筹备阶段,孙凯律师第一时间核对公司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》,发现该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,未公示或让员工签收,张某从未学习过;所谓“三次违纪”均为普通工作瑕疵,未造成经济损失,未达“严重违纪”情形,公司随意扩大认定标准。

结合证据,本案辩护关键点在于,用人单位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解除劳动合同,需同时满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、违纪事实客观存在且达“严重”程度、解除程序合法三个法定条件,缺一不可。

孙凯律师协助张某整理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工作沟通记录、考勤记录等证据,提交仲裁申请,同时申请调取公司奖惩制度制定流程文件。庭审中,公司坚称制度合法、违纪事实清楚,但无法提交民主程序会议记录、公示凭证,也无法证明张某行为造成实质损害。孙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,公司奖惩制度缺乏民主和公示程序,不能作为解除合同依据;所谓违纪为轻微瑕疵,未达“严重”程度,解除行为违法。

仲裁庭采纳孙凯律师意见,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裁决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52000元。张某拿到赔偿,维护了职业声誉。

孙凯律师提醒劳动者,收到违纪处分或辞退通知,不要轻易签字,及时留存证据,认为认定不当要及时维权;也提醒企业,规章制度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,违纪认定要公平合理。

“自愿加班”拒付加班费案例:锁定加班事实,维权获加班工资差额

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纠纷高发类型,很多企业以“自愿加班无加班费”“加班未审批不算加班”为抗辩理由。孙凯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帮助劳动者拿回了拖欠的加班工资。

2023年9月,当事人吴某入职某企业任文员,月工资7000元,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,但公司实行大小周工作制,工作日常要求延时下班处理工作。入职近两年,吴某累计周末加班35天,工作日延时加班超100小时,公司以“加班需提前审批、个人自愿加班不计薪”为由,从未支付加班费。2025年7月,吴某因长期加班身体不适离职,要求支付加班费遭拒,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案件进入仲裁筹备阶段,加班事实举证是难题。孙凯律师和吴某梳理工作资料,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思路:法律认定加班核心是“用人单位安排”,而非仅看审批流程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受公司安排且实际提供劳动,即便无书面审批单,也应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支付加班费。

孙凯律师指导吴某调取两年间的考勤打卡记录、工作群聊天记录、每日工作汇报、工作任务单等证据。证据显示,周末加班由部门主管在工作群统一通知安排,工作日延时下班是完成公司指定任务,并非吴某个人自愿;所谓“加班审批制度”,公司从未实际执行,全体员工加班无审批流程,是规避责任的霸王条款。

孙凯律师指出,用人单位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对抗法定加班工资支付义务。若公司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加班完全是个人自主行为,可不予支付;但加班是单位统一安排、劳动者付出劳动,仅以“未走审批流程”拒付工资,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。

整理完整证据链后,孙凯律师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5000余元。庭审中,公司以“无审批即自愿加班”抗辩,并提交加班管理制度。孙凯律师质证指出,该制度未公示,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,审批制度形同虚设,不能作为拒付依据。结合客观证据,足以证明吴某加班由公司安排。

仲裁庭审理认为,吴某证据足以证明加班事实且由公司安排,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,裁决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2000余元。吴某终于拿回熬夜加班的辛苦钱。

孙凯律师提醒劳动者,日常注意留存加班证据,不轻易签署“自愿加班声明”,公司长期安排加班不支付费用要及时维权;也提醒企业,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费用,不能用审批制度规避责任。

孙凯律师始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尽责服务”的执业理念,兼顾法律专业度与纠纷解决实效性。他将继续深耕劳动法律实务,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,守护职场公平正义。

首页 孙凯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