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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滨州劳动争议律师推荐:孙凯经验丰富为你排忧解难

2026-09-26 12 次 本站

全滨州劳动争议律师推荐:孙凯经验丰富为你排忧解难

在滨州的劳动争议解决领域,有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——孙凯。他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,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劳动争议领域的实务中,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。

劳动争议经典案例整理

调岗降薪逼迫离职事件,精准维权获经济补偿

劳动争议里,“调岗降薪”常成为企业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手段。很多劳动者遇到公司单方调岗,要么默默接受降薪,要么主动辞职。孙凯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,正是典型的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降薪事件。

2022年3月,当事人韩某某入职某制造业公司担任财务经理,月工资18000元,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岗,工作地点在本市市区。2025年8月,公司未与韩某某协商,突然发出调岗通知,将其从财务经理调整为行政后勤专员,月工资降至9000元,工作地点也从市区调整到远郊厂区。韩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公司便停发其绩效工资,不安排原岗位工作,试图逼迫其主动辞职。僵持一个月后,韩某某委托孙凯律师介入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首先告知当事人不要主动辞职,也不要旷工对抗,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正常出勤留存证据,同时启动被迫解除的维权筹备。他分析案件核心法律点在于,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调岗降薪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。未经劳动者同意,单方调岗降薪且不合理的,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随后,孙凯律师指导韩某某向公司发出《关于不同意单方调岗降薪的函》,明确表示不接受调岗决定,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原待遇,并留存送达凭证。在公司拒不纠正时,韩某某向公司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随后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、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11万余元。

庭审中,公司辩称调岗是生产经营需要,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。孙凯律师当庭举证反驳,指出公司调岗岗位性质不同、薪资减半、增加通勤成本,完全不具备合理性,本质是恶意调岗逼退员工以规避经济补偿义务。最终,仲裁庭采纳了孙凯律师的意见,裁决公司支付韩某某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108000元。

从这起案件可看出,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无限,调岗需合法合理。劳动者面对公司单方调岗降薪,应先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,留存好证据,必要时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

借违纪之名变相裁员,紧抓关键获赔偿

在劳动争议纠纷中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常见的职场维权痛点。不少企业为规避裁员成本,常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辞退员工。孙凯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如此。

2024年5月,当事人吴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运营主管,月工资12000元,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。2025年11月,公司因业务收缩启动隐性裁员,先以吴某某“未按时提交周报、跨部门沟通不力”为由记过,随后一周内又叠加两次“违纪”认定,直接以“累计三次严重违纪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”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吴某某认为公司刻意构陷,沟通无果后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迅速核对公司据以辞退的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》,发现两个核心破绽:一是该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,也未通过公示、签收等方式告知员工,吴某某入职后从未学习过该制度;二是所谓的“三次违纪”均为普通工作瑕疵,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达不到制度中“严重违纪”的情形,公司属于随意扩大认定标准。

依据此情况,孙凯律师明确辩护关键点,即用人单位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解除劳动合同,须同时满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、违纪事实客观存在且达到“严重”程度、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三个法定条件,缺一不可。

庭审中,公司坚称制度合法、违纪事实清楚,但无法提交制度民主程序的会议记录、公示凭证,也无法证明吴某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害。孙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,指出公司奖惩制度缺乏民主和公示程序,不能作为解除依据,所谓违纪行为未达“严重”程度,公司解除行为违法。最终,仲裁庭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裁决公司支付吴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48000元。

文章插图

这起案件提醒劳动者,收到违纪处分或辞退通知时,不要轻易签字自认,要及时留存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定程序,不能将辞退异化为打压员工、规避成本的工具。

拒付加班费事件,锁定证据获补偿

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纠纷中的高发类型,“自愿加班无加班费”“加班未审批不算加班”是企业常用抗辩理由。孙凯律师办理的一起加班费追索案件中,就成功推翻了公司的抗辩。

2023年7月,当事人郑某某入职某电商公司任客服专员,月工资8000元,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,但公司实际实行大小周工作制,且工作日经常要求延后下班处理售后工单。入职近两年,郑某某累计周末加班42天,工作日延时加班超120小时,但公司始终以“加班需提前审批、个人自愿加班不计薪”为由,未支付加班费。2025年5月,郑某某因长期加班身体透支提出离职,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遭拒后,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受委托后,明确本案核心辩护思路:法律认定加班的核心是“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”,而非仅看内部审批流程。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受公司安排且实际提供劳动,即便无书面审批单,也应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。

他指导郑某某全面调取两年间的钉钉打卡记录、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、每日工作日报、售后工单处理记录等证据。这些证据显示,周末加班由部门主管统一通知安排,工作日延时下班是为完成公司指定工作任务,并非郑某某个人自愿加班;所谓“加班审批制度”公司从未实际执行,属公司为规避责任的霸王条款。

随后,孙凯律师整理好证据链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7000余元。庭审中,公司以“无审批即自愿加班”抗辩,孙凯律师当庭质证指出,该制度未向员工公示,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,审批制度形同虚设,不能作为拒付加班费的依据。最终,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郑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2000余元。

这起案件告诫劳动者,日常工作要留存加班证据,遇到公司拖欠加班费应及时维权。企业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,不能用内部审批制度规避法定责任。

典型案例展示

案例一:追索劳动报酬纠纷

原告:刘某某,委托代理人: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 被告:某置业有限公司、某经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:原告于2021年入职某置业有限公司,岗位为甲方土建专工,约定月工资12000元,工资由两被告交替、共同发放,两家公司财务、用工管理界限不清,存在人格混同情形。2025年1月8日原告因工程停工离职,双方核对确认拖欠工资总额并签订工资付款协议,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,尚欠工资150796.77元未付,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工资,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 处理结果:法院调解结案。两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;若任意一期未足额履行,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,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加违约金直接申请强制执行;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,保全费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,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,再无其他争议。

案例二:确认劳动关系、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争议

原告:陈某某,委托代理人: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 被告: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:原告就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仅认定部分时间段劳动关系,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,请求确认更长时间段的劳动关系,并主张经济补偿金。被告仅为原告缴纳了部分时段企业养老保险。 处理结果:法院调解结案。双方确认2007年12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;被告于约定期限内为原告补缴该期间欠缴养老保险,原告予以配合协助办理;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,双方再无争议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。

案例三:确认劳动关系、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案

申请人:杨某某,委托代理人: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 被申请人: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:申请人2005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操作工,被申请人长期未完整缴纳社会保险。2026年1月申请人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提起仲裁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、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、防暑降温费。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,抗辩未缴社保责任在于申请人,主张已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补贴、防暑降温费。 处理结果:仲裁委作出裁决,认定双方2005年9月12日至2026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2789.67元;驳回申请人防暑降温费的仲裁请求。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孙凯律师始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尽责服务”的执业理念,在劳动争议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,兼顾法律专业度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,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,是滨州劳动争议解决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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