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凯律师
专职律师

滨州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孙凯,为您解决各类劳动纠纷

2026-09-30 8 次 本站

在劳动争议频发的当下,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临着诸多挑战。而在滨州,有这样一位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资深律师——孙凯,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无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了各类劳动纠纷。

调岗降薪逼迫离职:准确界定自主权边界,助力劳动者获经济补偿

劳动争议中,“调岗降薪”常常成为企业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手段。许多劳动者面对公司单方调岗,要么无奈接受降薪,要么主动辞职。孙凯律师处理的这起案件,便是典型的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降薪。

2022年3月,当事人王某某入职某制造业公司任财务经理,月工资18000元,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岗,工作地点在本市市区。2025年8月,公司未与王某某协商,突然发出调岗通知,将其调为行政后勤专员,月工资降至9000元,工作地点也调整到远郊厂区。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,公司便停发其绩效工资,不安排原岗位工作,试图逼迫其主动辞职。僵持一个月后,王某某委托孙凯律师介入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鉴于当事人处于在职状态,首先制定应对方案:告知当事人不要主动辞职或旷工对抗,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正常出勤留存证据,同时启动被迫解除的维权筹备。结合案件事实,孙凯律师指出,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调岗降薪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。未经劳动者同意,单方调岗降薪且不具备合理性的,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,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在实践中,仲裁委和法院对调岗的合理性审查非常严格,包括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、调岗后工资水平是否与原岗位基本相当、工作地点调整是否给劳动者造成重大不便、是否带有惩罚性侮辱性等。本案中,公司将财务经理调整为行政后勤专员,岗位性质完全不同,薪资直接减半,工作地点增加两小时通勤成本,完全不具备合理性。

孙凯律师指导王某某向公司发出《关于不同意单方调岗降薪的函》,明确表示不接受调岗决定,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,并留存送达凭证。在公司拒不纠正的情况下,王某某向公司发出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随后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、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11万余元。

庭审中,公司辩称调岗是生产经营需要,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。孙凯律师当庭举证反驳,结合劳动合同、调岗通知、工资流水、沟通函件等证据,证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。最终,仲裁庭采纳了孙凯律师的意见,认定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不具备合理性,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108000元。

孙凯律师提醒,职场人面对调岗降薪,要合理运用“被迫解除”维权路径,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要合法合理。劳动者遭遇恶意调岗逼退,应尽快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,制定维权方案。

借“违纪”之名行裁员之实:紧扣制度效力,为劳动者争取违法解除赔偿

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中的高频痛点,不少企业为规避裁员成本,常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为由辞退员工。孙凯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,就是企业借“违纪”之名行裁员之实。

文章插图

2024年5月,当事人张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运营主管,月工资12000元,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。2025年11月,公司因业务收缩启动隐性裁员,以张某某“未按时提交周报、跨部门沟通不力”为由记过,随后又叠加两次“违纪”认定,以“累计三次严重违纪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”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。张某某认为公司刻意构陷,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迅速梳理证据,发现公司据以辞退的《员工奖惩管理办法》存在破绽:该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也未通过公示、签收等方式告知员工,张某某从未学习过该制度;所谓的“三次违纪”属于普通工作瑕疵,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未达到“严重违纪”情形,公司随意扩大认定标准。

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以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满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、违纪事实客观存在且达到“严重”程度、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个条件,否则属于违法解除。

孙凯律师协助张某某收集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工作沟通记录、考勤记录等证据,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,并申请调取公司奖惩制度的制定流程文件。庭审中,公司坚称制度合法、违纪事实清楚,但无法提交制度民主程序的会议记录、公示凭证,也无法证明张某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害。孙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,指出公司的奖惩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,解除行为违法。

最终,仲裁庭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48000元。

孙凯律师提醒,劳动者收到违纪处分或辞退通知时,不要轻易签字,要留存证据,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,违纪认定要公平合理。

“自愿加班”拒付加班费:锁定加班事实,为劳动者追回加班工资

加班工资争议是劳动纠纷中的高发类型,“自愿加班无加班费”“加班未审批不算加班”是企业常用的抗辩理由。孙凯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,通过锁定加班事实,帮助劳动者拿回拖欠的加班工资。

2023年7月,当事人李某某入职某电商公司任客服专员,月工资8000元,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,但公司实际实行大小周工作制,且工作日经常要求延后下班处理售后工单。入职近两年,李某某累计周末加班42天,工作日延时加班超120小时,但公司以“加班需提前审批、个人自愿加班不计薪”为由,从未支付过加班费。2025年5月,李某某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差额,遭到公司拒绝后委托孙凯律师维权。

孙凯律师接手案件后,明确辩护思路:法律上认定加班的核心是“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”,而非仅看内部审批流程。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是受公司安排、且实际提供了劳动,即便没有书面审批单,也应当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。

孙凯律师指导李某某调取钉钉打卡记录、企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、每日工作日报、售后工单处理记录等证据。这些证据显示,周末加班由部门主管在工作群内统一通知安排,工作日延时下班为完成公司指定工作任务,并非李某某个人自愿加班;公司的“加班审批制度”从未实际执行,属于霸王条款。

孙凯律师指出,用人单位设定的加班审批制度,不能对抗法定的加班工资支付义务。如果加班是单位统一安排、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,仅以“未走内部审批流程”为由拒付工资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孙凯律师整理好证据链后,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7000余元。庭审中,公司以“无审批即自愿加班”为由抗辩,孙凯律师当庭质证,指出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未向员工公示,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,不能作为拒付加班费的依据。结合客观证据,足以证明李某某的加班均为公司安排。

最终,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2000余元。

孙凯律师提醒,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证据,不要轻易签署“自愿加班声明”,遭遇拖欠加班费要及时维权。企业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,不能用内部审批制度规避法定责任。

经典案例回顾

案例一:追索劳动报酬纠纷

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置业有限公司,岗位为甲方土建专工,约定月工资12000元,工资由两被告交替、共同发放,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。2025年1月8日原告因工程停工离职,双方核对确认拖欠工资总额并签订工资付款协议,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,尚欠工资150796.77元未付。孙凯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工资,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最终,法院调解结案,两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;若任意一期未足额履行,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,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加违约金直接申请强制执行;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,保全费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,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,再无其他争议。

案例二:确认劳动关系、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争议

原告周某某就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仅认定部分时间段劳动关系,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,请求确认更长时间段的劳动关系,并主张经济补偿金。被告仅为原告缴纳了部分时段企业养老保险。孙凯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,最终法院调解结案。双方确认2007年12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;被告于约定期限内为原告补缴该期间欠缴养老保险,原告予以配合协助办理;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,双方再无争议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。

案例三:确认劳动关系、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案

申请人王某某于2005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,被申请人长期未完整缴纳社会保险。2026年1月申请人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提起仲裁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、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、防暑降温费。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,抗辩未缴社保责任在于申请人,主张已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补贴、防暑降温费。孙凯律师代理申请人参与仲裁,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,认定双方2005年9月12日至2026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2789.67元;驳回申请人防暑降温费的仲裁请求。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作为一名专注劳动争议领域的律师,孙凯始终秉持“专业立身、尽责服务”的执业理念,兼顾法律专业度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,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。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,还是棘手的劳动纠纷,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。未来,孙凯律师将继续深耕劳动法律实务,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。

首页 孙凯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